圖錄號: 46
估價RMB: 80,000-100,000
成交價RMB: 92,000(含傭金)
端?方(1861~1911)?致權量信札冊
紙本?冊頁(十七頁)
約1901至1909年作
鑒藏印:謹堂權(朱,七次)
說明:權量上款并舊藏。
冊中計有端方信札七通十七頁,原裝原裱,上款人權量木板題刻。細考信札內容,信札順序即由書寫時間順序排列。
此信札冊反應了端方晚年思想超前,惜才愛才,為國家前途盡心盡力的忠臣形象。正如劉熙載曰:“書者,如也。如其學,如其才,如其志,總之曰如其人而已。”
上款人權量于1899年由湖北派出赴日本學習實業。端方于1901年任湖北巡撫,并隨即派出大量留學生。端方與權量有交集或始于1901年。
信中“東行無以為別”中“東行”指權量在留學日本期間,應書于1901年或之后。
信中“此次陳比部曾壽……等護送學生到東并考察各種學務,一切務為隨時照拂。”查《陳曾壽年譜簡編》,1904年陳曾壽任留學日本學生領隊,赴日本,居三月而返。陳曾壽弟陳微明在《雙桐一桂軒續稿·蒼虬兄家傳》中云:“巡撫端公方派兄領學生赴日本留學。兄屬余同往……居三月而歸。”明確此通書于1904年。
信中“調寧一節”。應指端方于1906年調任兩江總督事。端方于1906年9月至1909年6月任兩江總督兼南洋通商大臣。
信中“江南財政團急不可終日,弟有何策可以濟急”,查《歷史年鑒》1907年“兩江總督端方奏請合并支應、籌防、籌款三局,改設江南財政總局。”此前一年,在清廷舉行的第二次留學畢業學生考試中,權量列中等,被清廷賜予商科舉人。《光緒政要》:“三十二年(1906)九月賜游學生畢業出身諭云……權量賞給商科舉人”。此時權量已由日本留學歸國并考中商科舉人,正是大有作為之際。故此信應書于1907年或之后。
信中“寧垣快聚”說明此時端方仍在兩江總督任上,即1909年前。
結合以上,此批信札書寫于端方湖北巡撫及兩江總督任上,范圍應在1901至1909年之間。
DUAN FANG LETTERS TO QUAN LIANG
Ink on paper, album (seventeen pages)
Dated circa1901-1909
Note:Dedicated to Quan Liang.Provenance:Previously collected by Quan Liang.
21.5×11cm×3 23×15.5cm×14
RMB:80,000-100,000
作者簡介:端方(1861~1911),姓托忒克,滿洲正白旗人,亦署浭陽(今河北豐潤)人,寄籍嘉興。本漢人,姓陶,字午橋,號午亭、陶齋,別號浭陽漁父,室名歸來庵、四鐘山房,謚號忠敏。官至直隸總督。工書法,精鑒賞,富收藏。
上款簡介:權量(1875~?),字謹堂,湖北武昌人。畢業于日本東京高等商業學校。曾任湖北勸業公所總務科科長、京師商科大學監督、工商部秘書、北京政府農商部秘書、交通部參事、交通部次長、吉會鐵路督辦、吉長鐵路管理局局長等職。
西泠拍賣網上刊載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報導、圖片、聲音、錄像、圖表、標志、標識、廣告、商標、商號、域名、軟件、程序、版面設計、專欄目錄與名稱、內容分類標準以及為注冊用戶提供的任何或所有信息,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適用之國際公約中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或其它財產所有權法律的保護,為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及/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
未經西泠拍賣網的明確書面特別授權,任何人不得變更、發行、播送、轉載、復制、重制、改動、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西泠拍賣網的局部或全部的內容或服務或在非西泠拍賣網所屬的服務器上作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特別地,本網站所使用的所有軟件歸屬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所有,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際版權公約法律保護。除經本網站特別說明用作銷售或免費下載、使用等目的外,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復制、修改、經銷、轉儲、發表、展示演示以及反向工程均是嚴格禁止的。否則,本網站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追究經濟賠償和其它侵權法律責任。
任何使用者將西泠拍賣網展示的拍品圖品及其衍生品用于非商業用途、非盈利、非廣告目的而純作個人消費時和用于商業、盈利、廣告性目的時,需征得西泠拍賣網及/或相關權利人的書面特別授權。應遵守著作權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西泠拍賣網及/或相關權利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