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錄號: 1988
估價RMB: 60,000-80,000
成交價RMB: 97,750(含傭金)
信箋 一張二頁
1980年9月28日作
說明: 克里克與沃森(James Dewey Watson,1928~)是DNA的發(fā)明者,是極具分量的諾貝爾生物學獎得主。本拍品附克里克與沃森親筆簽名的DNA圖解,頗有意趣。
克里克的親筆信件較為少見,在西方市場中極受追捧。在2013年,一份有關DNA的克里克家書以100多萬英鎊的高價成交。
生物學乃是研究生命的科學,而克里克這封重要的信件談到他對新生命的看法——墮胎問題,他在致Duval先生這封信中通過援引其宗教和社會觀念,解釋了他對“羅伊訴韋德案(Roevs Wade)”,暨墮胎的道德性意見。:
“I am not a Catholic——if anything I am an agnostic with atheistic leanings——so I certainly do not regard a human fetus as being sufficiently alive that destroying it would rank with taking the life of a mature humanbeing.”
(我不是天主教徒——更多程度上是具有無神論傾向的不可知論者——所以,我當然不認為胎兒是完全意義上的生命,墮胎也不是殺生。)
上款人在前一封致克里克的信中說道,他在墮胎問題上會尊重他妻子的意見。而克里克用他自己的角度贊同了對方的決定。
在美國200多年歷史中,從來沒有一個判例象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案那樣,在整個社會引起如此廣泛和持久對立。由羅伊訴韋德案件標記的墮胎權(quán)、胎兒生命權(quán)、隱私權(quán)之間的抗衡和較量,時至今日仍然意猶未盡。在此案之前,因為宗教信仰,歷史延續(xù)及習俗的影響,美國近三分之二的州有反墮胎法令,規(guī)定除非是為了保存婦女的生命,否則墮胎是違法行為。1970年,兩位年輕的女律師、女性主義運動者,打算向得克薩斯州達拉斯市的反墮胎發(fā)挑戰(zhàn)。為此她們物色了一位希望墮胎的母親做原告,化名為羅伊(Jane Roe)起訴達拉斯市的檢察官韋德,因為得克薩斯州的反墮胎法令使得她不能在本州島島獲得專業(yè)的、安全的墮胎,她代表本人和其他婦女指控反墮胎法令違憲。此案還涉及其他當事人,經(jīng)過許多周折最后上訴聯(lián)邦最高法院。 經(jīng)過兩次聽證,大法官以以七票對兩票通過墮胎合法化的裁決——婦女決定是否為人母的權(quán)利應獲得最高層級的憲法保護。
FRANCIS HARRY COMPTON CRICK AUTOGRAPH SIGNED LETTER AND BOOKLET ABOUT ABORTION
Two pages
Dated September 28, 1980
27.5×18.5cm
RMB: 60,000-80,000
作者簡介: 弗朗西斯·哈里·康普頓·克里克(Francis Harry Compton Crick,1916~2004),英國生物學家。1951年,克里克與沃森在卡文迪什實驗室相識,開始了對遺傳物質(zhì)脫氧核糖核酸DNA分子結(jié)構(gòu)的合作研究。他們善于吸收和借鑒當時也在研究DNA分子結(jié)構(gòu)的鮑林、威爾金斯和弗蘭克林等人的成果,結(jié)果經(jīng)不足兩年時間的努力便完成了DNA分子的雙螺旋結(jié)構(gòu)模型。克里克以其深邃的科學洞察力,堅持在他們合作的第一篇論文中加上“DNA的特定配對原則,立即使人聯(lián)想到遺傳物質(zhì)可能有的復制機制”這句話,使他們不僅發(fā)現(xiàn)了DNA的分子結(jié)構(gòu),而且從結(jié)構(gòu)與功能的角度作出了解釋。1962年,46歲的克里克同沃森、威爾金斯一道榮獲諾貝爾生物學或醫(yī)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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